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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赣州鑫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1 08:46:14

条形码发展历史及变革条形码是由美国的N.T.Woodland在1949年首先提出的。条形码可以标出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电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商品赣州条码发明创始人诺曼伍德兰德条码技术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当时美国两位工程师研究用条码表示信息,并于1949年获得世界上第一个条码专利。这种最早的条码由几个黑色和白色的同心圆组成,被形象地叫做牛眼式条码。这个条码与我们现在广泛应用的一维条码在原理上一致,它们都是用深色的条和浅色的空来表示二进制数的1和0。由于当时美国印刷工业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还没有能力使用条码技术。

二十年后的1966年,IBM和NCR两家公司在调查了商店销售结算口使用扫描器和计算机的可行性基础上推出了世界上首套条码技术应用系统。这个系统把物品价格记录在物品包装的磁条上,当物品通过扫描器时,扫描器就读出了磁条上的信息。

1970年美国食品杂货工业协会发起组成了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简称UCC),UCC的成立标志着美国工商界全面接受了条码技术。1972年UCC组织将UPC条码作为统一的商品代码,用于商品标识,并且确定通用商品代码UPC条码作为条码标准在美国和加拿大普遍应用。这一措施为今后商品条码统一和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1973年欧洲的法国、英国、联邦德国、丹麦等12个国家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发起并筹建了欧洲的物品编码系统。并于1997年成立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简称EAN(编码)协会。EAN(编码)协会推出了与UPC条码兼容的商品条码:EAN编码)条码。这一新生事物在欧洲一出现,立刻引起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制造商和销售商的兴趣。世界上许多非欧美地区的国家也纷纷加入了EAN(编码)协会。1981年,欧洲物品编码协会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简称IAN,由于习惯叫法,直到今天仍然称EAN(编码)组织。EAN(编码)条码13位数的分配

我国于1988年成立中国物品编码协会,并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EAN(编码)组织。目前我国商品使用的前缀码就是EAN(编码)国际组织分配给我国的690,691,692,693。由于条码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结合使用有很多优点,所以它不但在商品流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其他领域如邮电、银行、图书馆、物流管理、甚至当今最热门的电子商务、产、供、销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中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所以还有很多用于管理的条码也应运而生,比如128条码,39码、交叉二五码、CODABAR码等,这些条码都是用于管理系统的一维条码。

随着条码技术应用领域的扩大,人们对条码技术的需求层次也在不断提高,人们不但要求条码技术能够解决计算机的数据输入速度、数据输入正确性等问题,而且希望条码技术还能解决将更多信息印刷在更小面积上等等其他一些问题。到了80年代后期,一种能够在更小面积上表示更多信息的新条码产生了,这就是二维条码。由于二维条码在平面的横向和纵向上都能表示信息,所以与一维条码比较,二维条码所携带的信息量和信息密度都提高了几倍,二维条码可表示图象、文字、甚至声音。二维条码的出现,使条码技术从简单地标识物品转化为描述物品,它的功能起到了质的变化,条码技术的应用领域也就扩大了。

目前,国际广泛使用的条码种类有EAN(编码)、UPC码(商品条码,用于在世界范围内唯一标识一种商品。我们在超市中最常见的就是这种条码)、Code39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在管理领域应用最广)、ITF25码(在物流管理中应用较多)、Codebar码(多用于医疗、图书领域)、Code93码、Code128码等。

其中,EAN(编码)码是当今世界上广为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UPC码主要为美国和加拿大使用;在各类条码应用系统中,Code39码因其可采用数字与字母共同组成的方式而在各行业内部管理上被广泛使用;在血库、图书馆和照像馆的业务中,Codebar码也被广泛使用。

对一个专业人员来说,放弃因太肤浅而没有任何用的赣州条码教育也许是一件容易的事。我能够同意“一知半解是危险的事”的说法。然而,对任何一门科学来说,学生总是要从某一点开始学起:这个道理在任何地方都是正确的。现在,许多有关根本不同内容的课程,如生产工程和零售市场,都包括了条码的内容。使用条码技术进行有效的信息收集支持着工商业的许多方面的工作。

许多年以前,我带领一组学生到一个有名的自选超级市场去参观那里的装有条码扫描设备的电子售货系统,了解这个系统可以完成多少工作。

这次参观并没有达到显示这个电子售货系统的成功之处的目的。每件事都出差错。该市场采用的是EAN13码,这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它使用的是质量很差的计算机打印机,条码印在很小的标签上,由没有使用条码经验的人员贴在商品上。许多标签不是被贴在弯曲的表面,就是被贴在没有支撑面的包装上。如盆装植物。更糟糕的是,他们使用的是接触式的笔式扫描器。当条码不能破扫描识读时(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收款员就要将那十三个号码用键盘输入。

非常不幸一个好的主意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问题:使用的条码标签的种类不对,标签的粘贴不对,扫描器的种类不对,为这种应用选择的条码种类不对。

令人欣慰的是现在这种糟糕的情况不常发生,但是正确地教授条码的生产和使用的基础原理却更为重要。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将条码数据收集技术作为电子贸易体制这个金字塔的基础。进一步讲,由于条码系统的价格的下降,也将条码扫描技术带进许多小型企业的领域。

出现在计算机方面的问题也同样逐渐出现在条码系统中。随着硬件和软件的价格的下降以及市场的扩展,没有技术背景的使用者们自行组装自己的条码系统的可能性提高了。例如,固定式的激光扫描器的价格在十年中下降了近十倍,大多数条码软件随扫描器一起出售。

这种自己动手的机会的增加本身带有制造不幸事件的因素,除非使用条码进行信息收集的基本原理为使用者所理解并运用于特定的环境中。条码的基本原理是什么?确定对这个条码系统的信息收集的要求是什么,以及确定相对一般规律而言的例外情况。确定哪种条码适用于这种信息收集环境。

了解给要被扫描的物品贴上标签的问题和机会。了解对要求记录的物品进行扫描时的问题和机会。在发问之前,搞清你可以从一个专业公司那里得到什么样的建议。记住,如果你不能对物品进行扫描,你的投资就是浪费。

整个条码系统一定要特殊设计,信息收集的机会和使用条码技术的问题一定要检查。在确认主要的因素时,不应该将它们分离,而是要视为互相作用和影响的部分,如上面举过的例子一样。

第一,条码。

有人无知地设想条码只不过是不同宽度的条与空的安排,这当然是不对的。条码的条与空安排的简单性同时也是它的力量所在,条码的发展后面隐藏着设计者的辛勤劳动。如同所有的使用者接口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一样,这些经验不应该显示出来令使用者迷惑,但是必须为设计者所了解。

必须强调的是,所有的条码都是为特殊的环境和应用而设计的。例如,在一个大运输货柜上使用的条码和在一个小的包裹上或在一个零售商品上使用的条码在要求上就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条码的印刷与粘贴。

举例来说,EAN码是为高质量的印刷而设计的,用来印刷在商品包装上很理想。如果一个低档的印刷手段被采用,那未选择另外一种条码也许更合适,如一种较短的条码和一个具有内部数据库查询功能的计算机相结合。

条码专业公司向市场上推出大量的适应所有的条码印刷需要的硬件与软件。条码标签的种类,规格及价格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将条码标签贴在需要确认的物品上是另一个重要因素。贴在错误的物品上的标签是一点用处都没有的。

扫描因素,包括物品的种类(大小,重量,等等),标签的大小和方位、标签和扫描器之间相关运动,以及扫描的速度都必须考虑周到。给一个物品贴上标签的成本必须清楚。零售商场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说明将条码标签用在商品上使低成本的、实时的数据收集成为可能。

教育原则

一定的条码技术的基础必须要传授,虽然这些基础原理的深度和广度可以因学生和课程而异。必须强调的是每个部分应放在整个应用中讲解,而不是独立地讨论某个部分。条码的教育应该基于下列几个方面:光学扫描光源从一个表面反射的原理适用于所有条码体系。理解不同的表面和不同的光源的反射效果关系到应用的成败。(例如,条码依赖于非常精确地分辨条与空的变化)。条码的设计条码的选择范围很广,从简单但有效率的中级的25码到EAN13码再到重叠码。应该强调的是要理解条码的能力和应用范围的基本不同。(例如,许多条码的符号排列是有限的,但是其它的条码包含字母排列的功能)。选择条码应考虑的因素条码的印刷和标签的粘贴。标签的大小和空间(例如象EAN8码这样简捷的条码会被用在零售包装上以求美观)。扫描的原理和不同的扫描器的操作(例如,条码的识别方式不同,有脉冲识别和图象识别)。

结论

使用条码给人们提供了很好的成功机会,问时也有很大的造成错误的可能性。没有简单的结论可以帮助人们成功地运用条码技术。如果我们要保证这个最有效率的技术的应用不断成长,一是要进行条码基础原理的教育,二是要进行广泛的实际应用的教育,由专业人员提供建议避免可能出现的错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信息化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并且提到战略高度的议事范围内计算机的大量普及和应用,大规模电信工程的实施和技术改造已为国民经济信息化打下基础。一大批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启动,无疑将逐步引导我国进入信息化社会。

实际上,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紧接自另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则是建设大型的公用的在计算机中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必须对信息资源作代码化处理,因此需要对信息载体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们生活中接触的各类物品均属于编码对象。目前,我国已完成了信息分类编码体系的建设,建立了相应的国家标准。

例如,建立了区域场所和地点、文献和文件系统、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系统、物品系统的分类与编码,覆盖了国民经济各行业,诸如工、农、林、牧、渔、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文学、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分类与编码标准等等。现在就清楚了,企事业单位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应符合社会经济机构分类与编码规则,商品的编码形式,应符合物品系统分类与编码标准。两者分类与编码的类别不同,编码环境和使用范围也各不相同。组织机构代码共九位数字,其中本体代码八位,校验码一位,依据为GB11714-89。它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凭证和依据,在全国范围内的、始终不变的代码。在国家颁发的代码证书上,为便于机器识读,通常按三九赣州条码。

商品条码共十三位数字,其中前三位为前缀码(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接下来四位691或五位(对前缀码692)为厂商代码,再下面五位(对于前缀码690和691)或四位(对于)的商品代码,而最后一位为校验码,其依据为GB12904-91。商品条码是对商品的统一标识,具有唯一性、准确性的特点,它是实现商品在流通方面的重要基础,是商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附有商品条码的商品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码(GB12904-91)兼容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标准。

最后,以表格形式列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比较:类型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执行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识别码,一个单位一个代码用于政府对企业、带来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全国通用GB11714-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2904-91《三九条码》商品条码物品识别码,一件物品一个代码用于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商品流通,全球通用GB12904-91《通用商品条码》。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赣州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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