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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产品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赣州鑫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31 08:52:26

赣州条形码的雏形,其实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末期就出现了,不过一件新鲜事物所产生和推广必然是曲折的,所以条形码真正被大范围运用,其实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左右,陆续续有以颜色和线条作为条形码基础,对商品进行定价和分类的专利出现。

不过那时候,出于信任问题,很多零售店的商家都不怎么喜欢用这种技术,主要是当时科技的发展,这类技术的确在实用性上欠过关,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初步发明条形码的伍德兰德成为了IBM公司的一位工程师,并借着机会,发明了产品码,之随后得到了广泛推广。

主要那个时代,电脑技术已经逐完善,不像以前电脑不好用,还有价格天价,这时候开始,超市零售都开是有一个小电脑和扫码机器了,直到现在也没有变过,而我国的网络支付扫码付款也与这个并不冲突。

那条形码的发明,仅仅只是作用于我们日常见到的超市商品吗?当然不是,在很多大宗货物较多的地方,它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商品名,产家等等,这些分类都是非常复杂的,而记录在条形码之中,以后拿取或者查看,校对起来就方便的多。

那它的其他用途在哪里呢?

1、图书馆

绝大部分图书馆,在书的侧面都会贴上条形码标签,如果有人想要借阅的话,直接拿书对着扫码器一扫,之后书本的简单信息,原本放在哪个书架上的,都能显示出来,之后图书管理员再进行简单的操作,比如说借一个月,那就输入一个月的时限,到时候催促起来也比较方便了。

2、银行系统

不得不承认的是,电脑即是方便的,也是危险的,因为有黑客系统的存在,银行的安保就如同虚设,而现在是电子现金时代,所以一些银行的档案也并非所有都要存入电脑之中,故而银行系统往往也要一份相对应的文件保存库,而一些内部信息区分的方法,最佳的就是条形码。

3、物流管理

物流也就是快递,很多快递上都有类似的条形码,快递员扫一下之后,将其揭掉即可,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其快递不会被搞错,而且还能一定程度上,保护收快递者的隐私,故而条形码在物流上非常好用。不仅仅是物流,其实邮政管理上也是非常好用的。

说完条形码的用途,再说说很多人所熟知的二维码,在最近几年,快捷支付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二维码出现在店铺上,扫码支付,轻轻松松。

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二维码是通过不同规律的几何图形拼接而成的一个信息图标,往往内部可以直达某个网页,网站,或者聊天工具,支付款信息等等,而二维码多是以鉴别真伪为目的,查看一些商品或者产品的一些咨询,比如说生产日期,保质期,价格等等。故而,差异性在用途上也立即见分晓了。

其实,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两者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两者之间必然会消失其中之一。

赣州条码符号选用

13位编码的条码表示采用EAN-13条码符号;8位编码的条码表示采用EAN-8条码符号;12位编码的条码表示采用UPC-A条码符号。

条码符号的放置

条码符号放置的位置需选择与应用环境相匹配的条码符号、避免不同条码标识、确定合适的条码符号数量、位置相对统一及便于扫描、选择适当的条码符号放置方向。并避免把条码符号放置在:会使条码符号变形和受其它损害的地方;有穿孔、冲切口、开口、装订钉、拉丝拉条、接缝、折叠、折边、交迭、波纹、隆起、褶皱、其它图文和纹理粗糙等地方;转角处或表面曲率过大的地方;会被包装的折边或悬垂物遮盖的地方。

条码符号质量要求

零售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应符合前面做介绍过13位、8位及12位代码结构的要求并且有效。

零售商品条码所表示代码的应符合前面几期所提到过的唯一性、无含义性、稳定性原则。

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方式,根据企业产品的特点,由企业自愿选择。由于不同产品包装的差异,与之对应的赋码方式也有区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合适的方式赋码:

(一)贴标赋码对品种多、产量少不适合大批量印刷的产品,企业可以采用贴标方式赋码,包括贴通用标方式和贴个性标方式。标签制作必须严格遵循《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一般情况,下列包装类型的产品适合采用贴标赋码:1.各种包装的酒类产品:如瓶装、盒装、礼品装白酒等;2.金属罐类产品:如罐装奶粉、食品罐头等;3.硬塑料盒类产品:如光盘制品等;4.礼品盒类产品:如需要封口贴标的礼盒等;5.外包装不规则的产品:如工艺品、茶叶等;6.塑料瓶类包装产品:如瓶装农药等。

(二)喷印方式赋码(变码印刷)对于外包装为纸质的大部分产品,可以在具备变码印刷能力的印刷厂,通过变码喷印系统,将监管码直接喷印到入网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实现产品赋码。适合采用变码喷印赋码的产品类别:1.有纸质瓶标的玻璃瓶装产品:如酱油、红酒、瓶装食品等;2.纸厚低于300g的纸盒包装产品:如药盒、烟盒等;3.有纸类合格证的产品:如袋装化肥、面粉合格证等;4.盒装化妆品、护肤品:如香水、化妆品、护肤产品等;5.盒装电子产品:如手机、MP3等;6.牛皮纸箱包装产品:如家电、电脑等。

(三)塑料薄膜包装类的热转印赋码方式对于外包装为塑料薄膜的大部份产品(热缩膜除外),可以在具备热转印印刷能力的印刷厂的覆膜、分切、复卷等环节,通过热转印打印设备,将电子监管码打印到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实现入网产品赋码,或是直接在包装线上安装热转印设备实现赋码。适合采用热转印赋码的产品类别:1.袋装医药类产品:如铝塑防潮包装的药品等;2.塑料袋装农产品、种子:如种子类产品等;3.覆膜袋包装的化肥产品:如塑料袋装化肥类产品;4.塑料袋装食品:如袋装奶粉、冷冻食品等;5.袋装化装品、护肤品:如小袋装洗发水、护发素等;6.外包装为塑料薄膜的大部份产品。

(四)金属类包材的赋码方式此类包装主要以听装饮料、罐头、乳粉类产品为主,可实施的赋码方式主要有两种:1.应用自动贴标机贴标。这种赋码方式的特点是:自动化程度高,适应快速生产,可以方便的用赣州条码识别器来识别,是目前此类企业通常选择的赋码方式;2.应用激光、墨水喷码机在产品上直接实现刻印(喷印)数字明码。其特点是:满足现代流水生产环境,无论是高速生产线或是中低速生产线都可应用。但是,只有在没有其他赋码方式的情况下,才采用只喷数字明码的方式赋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赣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符号。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物品编码所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品条码制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各类条码技术的应用、咨询,培训、服务及条码防伪技术的推广。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商品条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八条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程序:(一)向市物品编码所领取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二)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三)由市物品编码所对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初审合格后,经物品编码机构复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审核批准。(四)申请办理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物品编码所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办理商品条码的单位并说明理由,以便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代码,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应按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应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应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必须经过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并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已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规程和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商品条码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不得承接不合格胶片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应当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之年履行一次审验手续。承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负责办理申请手续的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和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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