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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赣州鑫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4 08:36:21

赣州条形码技术有以下特点:

优点:输入速度快、可靠性高、采集信息量大、灵活实用、赣州条码设备易于操作、条码标签易于制作、效率高、成本低等。

缺点:容易刮伤需要外层加工保护、印刷平面容易不均匀、易于灰尘污染、原纸或印标后卷曲、扫描器规格不同等。

条形码技术的应用:

条形码是利用光学电扫描阅读设备来实现数据输入计算机的一种代码。它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律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标记,而由这些条和空组成的数据条码表达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静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商等信息;还可能有批号、流水线、生产日期、保质期、发运地点、到达地点、收货单位、运单号等动态信息。条码识别将条码表示的数据转变为计算机可以自动采集的数据。识读装置由扫描器和译码器组成,扫描器将条码符号转换成数字冲信号,译码器则将数字脉冲信息转换成条码所表示的信息。

在供应链物流的领域,条形码技术就像一条纽带,把产品的生命周期个阶段发生的信息连接在一起,可跟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

具体应用如下:

1、仓库货物管理

条码技术的应用与库存管理,避免手工书写票据和送到机房输入的步骤,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解决了库房信息滞后的问题,提高了交货日期的准确性。另外,解决了票据信息不准确的问题,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消除事物处理中的人工操作、减少无效劳动。

2、生产线人员管理

每个班次开工时,工作小组每个成员都要用条形码数据采集器扫描他们员工卡上的条码,把考勤数据和小组成员纪录到数据采集器,然后输入到计算机系统。小组成员根据纪录的情况,决定相应的奖惩。

3、流水线生产管理

在条码技术没有应用的时期,每个产品在生产线前,必须手工记载生成这个产品所需的工序和零件,领料号按记载分配好物料后,才能开始生产。在每条生产线上每个产品都有纪录表单,每个工序完成后,填上元件号和自己的工号。手工记载工作量大,很复杂,而且不能及时反映商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动情况。采用条码技术后,订单号、零件种类、产品编号都可条码化,在产品零件和装配的生产线上及时打印并粘贴标签。产品下线时,由生产线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扫入产品的条码、生产线条码号并按工序扫入工人的条码,对于不合格的产品送维修,由维修确定故障的原因,整个过程不需要手工纪录。

4、仓储管理

条码出现以前,仓库管理作业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物料出入库、物品存放地点等信息手记过程烦琐,信息传递滞后,导致库存量上升,发货日期无法保证,决策依据不准,将低了系统可靠性。为了避免失误,一些企业增设验单人员,这就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影响指令处理速度。如果在已安装了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工厂,只需在数据输入前加一些条码数据采集设备,就可以解决。

5、进货管理

进货时需要核对产品品种和数量,这部分工作由数据采集器完成的。首先将所有本次进货的单据、产品信息下载到数据采集器中,数据采集器将提示材料管理员输入收货单的号码,由数据采集器在应用系统中判断这个条码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系统会立刻向材料管理员作出警示;如果正确,材料管理员再扫描材料单上的项目号,系统随后检查购货单上的项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6、入库管理

搬运工(或叉车司机)只需扫描准备入库的物料箱上的标签即可。入库可分间接和直接两种:直接入库指物料堆放在任意空位上后,通过条码扫描纪录器地址;直接入库指将某一类货物存放在指定货架,并为其存放位置建立一个纪录。

7、库存货物的管理

对于标签破损,参照同类物或依据其所在位置,在计算机制作标签,进行补贴。在货物移位时,用识别器进行识读,自动收集数据,把采集数据自动传送至计算机货物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通过条码识读器对仓库分类货物或零散货物进行定期的盘存。在货物发放过程中,出现某些物品的货物零散领取的情况,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重新打包,系统生成新的二维码标签,作为一个包箱处理;另一种是系统设置零散物品库专门存储零散货物信息,纪录货物的品名、数量、位置等信息,统一管理。

8、货物信息控制、跟踪

库存自动预警:对于各种货物库存量高于或低于限量进行自动预警。结合各种货物近期平均用量,自动生成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需要采购或取消订货;有效的控制库存量。空间监控:监控货物的实际位置、存放时间、空间余地等参数,自动对不合理位置、超长存放时间、余地不足等规定的限量自动预警。货物信息跟踪:对整个供应链进行跟踪。报损处理:自动对将要报损货物进行跟踪,管理人员可对报损货物进行登记,填写报损申请表,若报损申请批准后,系统对报损货物进行报损处理,建立报损明细。

9、出库管理

采用条码识读器对出库货物包装上的条码标签进行识读,并将货物信息快递给计算机,计算机根据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等自动生成出库明细。发现标签破损或丢失按照上述程序人工补贴。出库货物经过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出库登帐处理,更新货物库存明细。

条形码技术有机地联系了各行各业的信息系统,为实现物流和信息流的同步提供了技术手段,有效地提高了供应链管理的效率,是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现代化等的必要前提。在物流中的作用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就应发现条形码技术的缺点,并将其改进,使其更好的在物流中发挥作用。

赣州条码系统主要由下列元素构成:

1.条码编码方式

依不同需求选择适当的条码编码标准,如使用最普遍的EAN、UPC或地域性的CAN、JAN等,一般以最容易与交易伙伴流通的编码方式为最佳。

2.条码打印机

专门用来打印条码标签的打印机,大部分是应用在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厂中,而且必须能负荷长时间的工作,所以在设计时,要特别重视打印机的耐用性和稳定性,以致其价格也比一般打印机高。有些公司也提供各式特殊设计的纸张,可供一般的激光打印机及点阵式打印机印制条码。大多数条码打印机是属于热敏式或热转式两种。

此外,一般常用的打印机也可以打印条码,其中以激光打印机的品质最好。目前市面上彩色打印机也相当普遍,而条码在打印时颜色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是以黑色当做条色,如果无法使用黑色时,可利用青色、蓝色或绿色系列取代。而底色最好以白色为主,如果无法使用白色时,可利用红色或黃色系列取代。

3.条码识读器(BarcodeReader或Scanner)

用于扫描条码,读取条码所代表的字符、数值及符号的周边的设备为条码识读器。其原理是由电源激发二极管发光而射出一束红外线来扫描条码,由于空白会比线条反射回来更多的光度,由这些明暗关系,让光感应接收器的反射光有着不同的类比信号,然后再经由解码器译成资料。条码识读器的类型参见第6章的内容。

4.编码器及解码器

编码器(Encoder)及解码器(Decoder)是介于资料与条码间的转换工具,编码器可将资料编成条码。而解码器原理是由传入的条码扫描信号分析出黑、白线条的宽度,然后根据编码原则,将条码资料解读出来,再经过电子元件的转换后,转成电脑所能接受的数字信号。

流水号码及流水条形码是企业生产中批次管理的常用方式,对于刚接触赣州条码软件的朋友来说,可能不是特别清楚,如何设置流水条形码?接下来以条形码为例,演示下流水号的相关操作。打开条码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条形码样式。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编辑。

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7,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设置好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流水号条形码已经批量生成了。以上就是利用条码软件批量生成流水号条形码的操作步骤,条码软件支持多种输出方式,预览没有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也可以输出PDF文档进行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赣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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