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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赣州鑫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5 08:16:05

条形码,别名赣州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形码系统是由条形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具有可靠性强、效率高、成本低、易于制作、易于操作、灵活实用等特点,目条形码前在卷烟产品、零售商品、物流等领域使用比较广泛,但在烟叶生产收购质量管理体系中使用局限性较大,效果不是很理想,下面就条形码在烟叶生产收购质量管理体系的开发与应用作初步探讨,以期达到烟叶生产收购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的。

一、烟叶条形码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以烟农为单位,全面开展烟叶种植土壤条件、气候条件、基本烟田面积、烟叶种植面积、育苗方式、机械化作业水平、烟叶生产技术水平、农药使用情况、烤房类型、烘烤容量、种植收益、烟叶质量及特色风格、烟农基本情况、电子结算账户等基本信息调查和分析,建立烟叶生产收购基本信息数据库。

2、建立烟农身份识别系统以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结合条形码制作软件,制作与烟农对应的条形码,作为识别烟农身份的唯一载体,结合条形码相关信息制作烟农信用卡,作为烟农在领用烟用物资、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烟叶农事操作规范监督管理、烟叶交售、电子结算、烟农信誉等级评价等烟叶生产收购整个环节的身份识别依据,建立烟农身份识别系统。

3、建立考核管理系统烟草部门对烟叶生产环节进行监督考核,从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生产、烟叶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烟叶质量、种烟效益等多方面考核烟农种植烟叶的综合能力,努力提高烟叶种植水平,增加烟叶种植效益,切实转变烟草行业发展模式。结合“信誉评价体系”,逐步“淘汰”生产水平低、种植效益差的烟叶种植户,与“土地流转”政策挂钩,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种植,达到生产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烟叶种植户带动生产水平低、业务能力差的种烟农户,实现行业增值,农户增收的基本目标。

二、烟叶条形码系统的基本

1、建立完善的烟叶生产考核管理系统1)制定年度烟叶生产基本政策及目标,包括种植品种、主要技术措施、大田长势、亩产量、产值、烟叶质量、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指标。2)制定烟叶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按照烟叶生产基本政策和目标,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着重考核政策落实情况(20%权重)、技术措施实施情况(40%权重)、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40%权重)等三项工作任务目标,开展职业烟农考核评价;对村委会或乡(镇)连片种植面积,机械化作业、专业化分工、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种烟效益、烟叶质量、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烟叶风格特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选出烟叶种植示范村委会和烟叶种植示范乡(镇),分别按照Ⅰ(示范乡镇享受政策)、Ⅱ(示范村委会享受政策)、Ⅲ(职业烟农享受政策)、Ⅳ(非职业烟农享受政策)四项扶持标准兑现生产补助,3)考核管理目标实现: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农户进行量化考评,凡连续两年达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发放职业烟农信誉卡(实施条形码管理);凡连续两年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将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对拒绝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归为非职业烟农,但烟叶生产扶持政策不变;凡连续三年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将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对拒绝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归为非职业烟农,适当降低烟叶生产扶持力度。力争用五年时间,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等烟叶生产职业化队伍,形成队伍职业化、种植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信息化的良好局面。

2、全面推进职业化烟农建设,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完善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包括承包机制和流转机制,其中承包机制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不可动摇,流转机制是提高土地产权效率的有效保障。创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根据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促进规模化种植。1)对连续三年考核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要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开展大户经营组织管理模式,非职业烟农可以投工投劳获取利润,通过一年集中学习、培训取得相关资格后,非职业烟农可以向当地烟草部门申请纳入考核管理系统,进行重新考核评价,连续两年达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可以吸纳为职业烟农,纳入条形码质量追踪管理系统,享受专业化服务和优惠政策。2)对于连片300亩以上的烟叶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100%推行商品化育苗、100%实行机械化整地理墒、移栽、100%实行施肥、病虫害防治、烘烤专业化服务、基础设施完善、种烟效益高、烟叶质量好、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在80%以上、烟叶风格特色明显的村委会或自然村,可以申请优质烟叶种植示范村,经政府和烟草部门联合审核考评合格后,辖区内烟农直接晋升为职业烟农,享受职业烟农生产扶持补助优惠政策。3)对于连片500亩以上的烟叶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60%以上,烟叶生产基地化建设效果突出、100%推行商品化育苗、80%以上实行机械化整地理墒、移栽、90%实行施肥、病虫害防治、烘烤专业化服务、基础设施配套(烟水、烤房、机耕路、防雹网络、育苗工场、烟站)、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烟叶工业利用率高、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在80%以上,烟叶风格特色明显的乡(镇),可以申请优质烟叶种植示范乡(镇),经政府和烟草部门联合审查考评合格后,辖区烟农直接晋升为职业烟农,享受职业烟农生产扶持补助优惠政策。

3、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引入烟农身份识别系统将考核评价合格的烟叶种植户纳入职业烟农管理体系,依托基本信息数据库,完善条形码制作系统,每位烟农对应一组条形码数据,作为烟农身份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制作烟农信用卡(职业烟农信用卡和非职业烟农信用卡两种),作为烟用物资发放、生产补助发放的主要载体。

4、以烟农信用卡为依据,组织烟叶收购1)烟农持有效烟农信用卡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进行烟叶交售,经工作人员定级后,待交售烟叶及烟农信用卡、烟叶种植合同一并传送到微机室。2)电子过磅确定各等级数量后,微机员将各等级数量输入烟农电子合同,同时扫描烟农信用卡,通过连接的条形码打印设备和烟叶交售记录设备以及烟叶交售金额电子结算设备,弹出条形码打印对话框、交售记录打印对话框和电子结算对话框,经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完成烟叶条形码打印(取40公斤整数进行打印)、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交售记录登记和烟叶交售金额电子结算(转账)等工作。3)条形码随烟叶进入打包堆码室,及时打包并粘贴条形码,完成烟叶质量追踪第一步工作程序;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烟农信用卡和电子结算凭证从微机室服务窗口返还烟农,实现烟叶收购过程信息化管理,既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烟叶收购管理又可以有效杜绝烟叶交售过程中违规事件的发生,保障了烟农基本利益。

三、烟叶条形码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1、基本信息数据库是烟叶条形码发挥实效的基础和前提,其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量大,需要广大职工和外界部门的共同参与。

2、完善职业烟农的考核评价体系,以条码为载体,实行户籍化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生产水平高的职业烟农队伍,提高烟叶生产收购信息化管理水平。

3、引入条形码管理手段,建立烟农信用卡,实现烟叶质量追踪、烟叶交售登记和电子结算等工作的完成需要软件开发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

4、烟叶工商交接后,如何发挥条形码在烟叶质量追踪管理系统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探索

赣州条码应用非常广泛,从我们生活到工业生产,到食品药品安全等等,比如电器,一台电脑里面就有非常多条码,每个配件都有一个厂家的编号,整机也有一个独立条码,整机包装也有一个,这就涉及到产品质量追溯,质量出了问题可以追溯到根源负责人等,外包装物流业运输的使用。还有银行电子账单,医院的病历表,商品的商品码,仓库条码,非常非常多,分别代表了3个领域,汽车零部件条码方便质量追溯和管理,超市收银方便和库存管理,飞机场行李和机票其实也就是一个仓库,每个行李一个编号方便管理,和后台数据连接后自动扫描分拣,几乎现在所有的行业都有应用。

随着赣州条码的推广,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最让人头疼的就是条码重复的问题,即使数据源里面的数据没有重复,在打印机换纸换碳带的时候,或使用人员操作失误的时候都有可能造成条码重复,所以使用者再怎么小心也很难百分百避免条码重复,唯有避免问题条码流到客户手上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人工拿着扫描枪一个个扫生产的条码的确可以找出问题条码,但这样做既费时又费力,如果让机器来代替的话,不仅可以百分百找到问题条码,还能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机器代替的方法有三种(分别适用于打印机上、打印好的一卷标签、流水线上的成品)

1、R100条码检错系统,一般适用于传送带的成品,也可以当手持式扫描器使用。(通过感应器触发扫描,一对一关系,所以出现重码或条码不完整导致的漏扫都会报警并使传送带停下来,取出问题条码按下复位按钮则继续工作,能百分百找出问题条码)

2、第二个是离线式条码检测,这方法前些年用的比较多,也能解决条码重复等问题,但这种方法也有一个很大的缺点,这种方式是条码打印完成后再拿到其他机器上重新检测,该方法的确能保证厂家拿出去的条码是没有重复的,但出现重码所造成的损失是避免不了的,只是减少了客户那边投诉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不推荐使用,只是前几年技术水平不够,这种方式是当时最好的了,用的比较多)(我们瑞科的R200分离式条码检测系统就属于这类)

3、最后一个叫在线防重检错系统,这个是最新的解决方案,虽然前几年也有人提过该方法,但是当时技术还不够完善,有很多bug,从去年下半年才完善好并陆续开始使用,(所以目前真正掌握该技术的也没有几家,大多都是没有真正实践过的,并不能保证百分百零错率,我们瑞科条码就属于这几家之中,光R300条码防重检错系统就已经有几十家合作伙伴正在使用中,全国安装了快一百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赣州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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